(2017)豫1524民初1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潘斗友与武勇、河南睿讯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斗友,武勇,河南睿讯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4民初1726号原告:潘斗友,男,1964年4月23日生,汉族,住商城县。被告:武勇,男,1964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商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鸿,河南宇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海侠,河南宇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河南睿讯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4068933739A。住所地:商城县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张昊,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潘斗友与被告武勇、河南睿讯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潘斗友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斗友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承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润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