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民初2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梁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1581民初2612号原告梁某,女,199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刘甲增,聊城高新鸿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男,1989年9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委托代理人张斌,山东君在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离婚纠纷。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二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婚前陪嫁。被告辩称:以上情况属实,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彩礼款。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二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婚前陪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原告的婚前财产归被告所有,原告不再要求返还。二、被告不再要求原告返还彩礼款。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275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丽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阳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