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民终1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1273包刘毅与淮安市水月山庄休闲娱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包刘毅,淮安市水月山庄休闲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民终12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包刘毅。委托代理人:周烈,江苏南黄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市水月山庄休闲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雪军,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海志,该公司股东。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明,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包刘毅因与被上诉人水月山庄休闲娱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苏0891民初1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包刘毅二审中新提交的物品与发票比对清单,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现场勘查情况,能够认定上诉人在租赁期间的部分财产为被上诉人实际占有的事实,故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苏0891民初190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2800元,退还给上诉人包刘毅。审 判 长 许玉虎审 判 员 孙 洁代理审判员 丁 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