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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3执4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成欢、武汉市百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欢,武汉市百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林德泉,陈玉妹,林福仁,武汉金佰益珠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3执4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成欢,女,197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武汉市百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址武汉市江汉区友谊路口。法定代表人:郑少伟,总经理。被执行人林德泉,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莆田县秀屿区,被执行人陈玉妹,女,196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林福仁,男,1988年1月17日出生,住址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武汉金佰益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中山大道307、309号中电武汉电子广场A座7层7023室。法定代表人:林福辉,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成欢与被执行人武汉市百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林德泉、陈玉妹、林福仁、武汉金佰益珠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103民初51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以400万为基数按月息2%自2016年2月1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2、支付案件受理费26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2660元(预收款)。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照准,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103民初51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凡平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邓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钟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