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2执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庆琦、周国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庆琦,周国良,莘县鑫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2执645号申请执行人张庆琦,男,1948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执行人周国良,男,196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莘县鑫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经理,住莘县。被执行人莘县鑫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振兴街昌运宾馆东邻。本院在执行(2016)鲁1522民初5398号张庆琦与周国良、莘县鑫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中,自2016年3月22日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应当履行款项6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周国良、莘县鑫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银行均无存款,在车管、房管、工商部门亦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在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已告知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2执64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鹏勇审判员 蔡木军审判员 李丽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海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