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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1民初2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红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赵永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红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赵永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1民初2423号原告鄂尔多斯市红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佳苑A区4号楼北。法定代表人秦福厚,女,经理。委托代理人秦光源,鄂尔多斯市红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告赵永霞,公民身份号码未提供,女,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红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永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尔多斯市红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鄂尔多斯市红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红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红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史瑞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小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