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执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淄博华冠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淄博鑫峰纤维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华冠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淄博鑫峰纤维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675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华冠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申请执行人淄博鑫峰纤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申请执行人淄博华冠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鑫峰纤维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淄博华冠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淄博华冠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鑫峰纤维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人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淄博鑫峰纤维材料有限公司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6日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466条之规定:终结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7)鲁0323执675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华冠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鑫峰纤维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任爱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伟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