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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4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周玉联与四川联发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联,四川联发陶瓷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4民初525号原告:周玉联,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丹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清(执业证号:15114201210141448),四川必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联发陶瓷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4560714263R),住所地:四川省丹棱县杨场镇石马村。法定代表人:宋勋,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玉联与被告四川联发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玉联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玉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玉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6元,由原告周玉联负担。审判员  杨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