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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5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范巧灵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巧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5刑初426号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巧灵,女,1961年10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内乡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内乡县。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7年4月26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9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公诉刑诉(2017)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巧灵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巧灵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0日12:30分许,被告人范巧灵到内乡县王店镇名都超市购物,发现超市火腿肠促销台放置一部手机(vivox6A全网通手机),趁人不备,将该手机盗走。超市营业员周文艳发现手机被盗,经查找未果。后于2017年4月26日报案至内乡县公安局王店镇派出所,当日将涉嫌盗窃的被告人范巧灵传唤到案,其如实供述了盗窃犯罪事实,被盗手机发还失主。经内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vivox6A全网通手机价值205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范巧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周文艳陈述,证人周某1、周某2证言,监控截图,购机发票复印件,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人身检查笔录,到案经过,内乡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巧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范巧灵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且被盗财物及时退还失主,依法可从轻处罚。本院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巧灵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判员  李锡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丁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