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4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天津开发区福林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铭泽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开发区福林发展有限公司,天津铭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4860号原告:天津开发区福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晓园东路3号。法定代表人:姜寅卿,总经理。被告:天津铭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春阳路595号。法定代表人:李占卫,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开发区福林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铭泽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开发区福林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开发区福林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4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天津开发区福林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殷 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海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