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02执7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张焕烨、陈纯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焕烨,陈纯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2执7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焕烨,男,196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委托代理人谭彩燕,广西易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纯兰,男,196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焕烨与被执行人陈纯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到被执行人陈纯兰人民币600353.93元,扣除执行费8400元,退给申请执行人591953.93元,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信息,经申请人同意本案作终本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自鸣审判员 苏 海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集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