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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4民初1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娟与青海飞云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娟,青海飞云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4民初1199号原告:王娟,公民身份号码::,女,汉族,1970年9月2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西宁市城西区冷湖路**号*****室。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73年8月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号。被告:青海飞云建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149号。法定代表人:谈生礼,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青海尊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德平,青海尊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娟与被告青海飞云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王娟于2017年7月26日以原告需搜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全额退还原告王娟。审判员 刘 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薛世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