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48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欧轩家具有限公司与范海勇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欧轩家具有限公司,范海勇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48742号原告:上海欧轩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张应前,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欢,上海仲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海勇,男,1979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上海欧轩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范海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欧轩家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欧轩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7元,减半收取计213.50元,由原告上海欧轩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瑞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