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4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福建新大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汉术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联合能源化工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新大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西安汉术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联合能源化工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4038号原告:福建新大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号新大陆科技园。法定代表人:陈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储德军,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彭念,该公司员工。被告:西安汉术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一路*号汇鑫*****座****室。法定代表人:韩刚,职务不详。被告:陕西联合能源化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经九路*号陕化大厦。法定代表人:范立明,职务不详。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新大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汉术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联合能源化工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新大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84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15920元。审 判 长 孟元元代理审判员 宁 莎代理审判员 卢 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欢打印:相丽华校对:王达2017年月日送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