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6民初5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田玉全与曲爱民、陈婷、曲可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玉全,曲爱民,陈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6民初596号之一原告:田玉全,男,1976年12月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罗江县。被告:曲爱民,男,1971年10月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罗江县。被告:陈婷,女,1974年11月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罗江县。被告:曲可欣,女,1995年3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罗江县。原告田玉全与被告曲爱民、陈婷、曲可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原告田玉全于2017年7月2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玉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玉全撤诉;案件受理费665元,由田玉全负担。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