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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02民初2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黄江宏与金全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江宏,金全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02民初2227号原告黄江宏,男,1971年1月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被告金全球,男,1970年9月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原告黄江宏诉被告金全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黄江宏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江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江宏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黄江宏负担。审判员  叶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