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02民初2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黄江宏与金全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江宏,金全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02民初2227号原告黄江宏,男,1971年1月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被告金全球,男,1970年9月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原告黄江宏诉被告金全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黄江宏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江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江宏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黄江宏负担。审判员 叶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