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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3民初1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某、冯某等与何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冯某,何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民初1854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66年3月20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原告:冯某,女,汉族,1995年8月22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系冯某之母),女,住洛阳市西工区。被告:何某,女,汉族,1936年7月15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1(系何某之女),女,住洛阳市西工区。原告王某、冯某与被告何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立案。王某、冯某于同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何某的起诉。本院认为,王某、冯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冯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205元,减半收取计1102.5元,由王某、冯某负担。审 判 长  殷春昱代理审判员  刘贺军陪 审 员  王晓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