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3民初1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某、冯某等与何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冯某,何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民初1854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66年3月20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原告:冯某,女,汉族,1995年8月22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系冯某之母),女,住洛阳市西工区。被告:何某,女,汉族,1936年7月15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1(系何某之女),女,住洛阳市西工区。原告王某、冯某与被告何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立案。王某、冯某于同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何某的起诉。本院认为,王某、冯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冯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205元,减半收取计1102.5元,由王某、冯某负担。审 判 长 殷春昱代理审判员 刘贺军陪 审 员 王晓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