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3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传言与赵国喜、陈德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传言,赵国喜,陈德翠,姚启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3656号原告:王传言,男,197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赵国喜,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陈德翠,女,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姚启芳,女,196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王传言与被告赵国喜、陈德翠、姚启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28日依法按原告提供的被告赵国喜、陈德翠送达地址(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马城镇冷水村)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其邮寄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邮政部门以被告赵国喜、陈德翠家中无人,不接电话为由,将该邮件退还本院。原告提供的被告赵国喜、陈德翠的电话1805522****为空号。本院依法告知原告,限其5日内提供被告赵国喜、陈德翠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联系电话,原告逾期未提供。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民事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本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赵国喜、陈德翠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赵国喜、陈德翠的送达地址,故原告起诉不符合案件受理的条件,应予以驳回。原告可待查询到被告赵国喜、陈德翠的准确地址或提供出相关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证据后另行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传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退还原告王传言。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贵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顺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