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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5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澄城县远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虎子、马彩玲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澄城县远捷商贸有限公司,王虎子,马彩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5执141号申请执行人澄城县远捷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大会,女,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虎子,男,汉族。被执行人马彩玲,女,汉族,系王虎子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澄城县远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虎子、马彩玲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的(2017)陕0525民初481号民事裁定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澄城县远捷商贸有限公司发现该案车辆已严重毁坏,造成严重损失,并于2017年7月17日向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报案。2017年7月19日本院已向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进行了案件移送报案。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已受理。2017年7月26日申请执行人澄城县远捷商贸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5民初481号民事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海杰审判员  闫 刚审判员  刘长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