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7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玉、赵忠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赵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27执129号申请执行人张玉,男,汉族,1956年7月17日生,住阳原县。被执行人赵忠,男,汉族,1980年2月22日生,住阳原县。本案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执行的张玉申请执行赵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张玉申请执行依据的阳原县人民法院(2016)冀0727民初67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履行内容(房屋及水产养殖场租金43万元已于2016年10月14日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是否履行合同不属于本院执行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四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张玉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田向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师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