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8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朱某某申请执行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8执188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女,住元谋县。被执行人周某某,男,住元谋县。本院在执行朱某某申请执行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应执行标的为45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已到本院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328民初6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 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凌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