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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执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全宝、张文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全宝,张文吉,孙成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1执924号申请执行人:张全宝,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执行人:张文吉,女,汉族,1986年3月1日出生,住涿州。。被执行人:孙成俊,男,汉族,1986年6月23日出生,住涿州市。。本院在执行张全宝与张文吉、孙成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文吉名下拥有汽车六辆,车牌号分别为冀F×××××、冀F×××××、冀F×××××、冀F×××××、冀F×××××、冀F×××××。被执行人孙成俊名下拥有冀F×××××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文吉名下所有的汽车六辆,车牌号分别为冀F×××××、冀F×××××、冀F×××××、冀F×××××、冀F×××××、冀F×××××。查封被执行人孙成俊名下所有的冀F×××××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彭其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小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