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更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庄伟民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564号罪犯庄伟民,男,1994年8月20日出生,福建省仙游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九监区服刑。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2日作出(2014)仙刑初字第1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总和刑期六年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0098.34元,并对赔偿总额人民币80196.68元负连带赔偿责任。其刑期自2013年10月9日起至2020年1月8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庄伟民于2014年4月10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4年4月起至2017年2月止累计计分3060分,兑换表扬5次。该犯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庄伟民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原判犯罪情节及服刑改造表现,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庄伟民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其刑期自2013年10月9日起至2019年7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寒审判员 郑飞鹏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