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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12执4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金业银、金学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业银,金学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12执4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金业银,男,汉族,1995年8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被执行人:金学友,男,汉族,1979年9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申请执行人金业银与被执行人金学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赣0112民初1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金业银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0112民初1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江雄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江西)书记员  钱太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