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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3财保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胡斌、沈军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斌,沈军,枣阳市军海米业有限公司,梁书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3财保205号申请人:胡斌,男,197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被申请人:沈军,男,196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被申请人:枣阳市军海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军,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梁书秀,女,196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申请人胡斌与被申请人沈军、枣阳市军海米业有限公司、梁书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胡斌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梁书秀、沈军所有的位于平林镇新街产权证号为00034543号名下房地产及房产证号为00××33号名下房地产、被申请人枣阳市军海米业有限公司位于平林村现四组(原五组)外畈座南朝北、钢架结构面积约3000平方米的生产厂房(2012年左右在苏洪云、陈兰涛农田上建成)予以查封、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梁书秀、沈军所有的位于平林镇新街产权证号为00034543号名下房地产及房产证号为00××33号名下房地产处分权予以冻结;二、将被申请人枣阳市军海米业有限公司位于平林村现四组(原五组)外畈座南朝北、钢架结构面积约3000平方米的生产厂房(2012年左右在苏洪云、陈兰涛农田上建成)处分权予以冻结。案件申请费74元,由沈军、梁书秀及枣阳市军海米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家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佳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