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民初4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重庆市顺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康后贵熊春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顺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康后贵,熊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4868号原告:重庆市顺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77847598X0),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红星社区八组(南环二路迎宾大道交叉口)。法定代表人:杨大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洪波,重庆名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后贵,男,198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熊春,女,198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市顺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康后贵、熊春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7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去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七日内交纳,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顺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晓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