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执恢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姜孔正、王健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孔正,王健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恢393号申请执行人姜孔正,男性,1956年12月25日生,住荣成市。被执行人王健政,男,1982年3月15日生,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姜孔正与被执行人王健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4日作出(2010)荣人民初字第15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姜孔正支付王健政100138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如数交付所欠款项转付申请执行人,该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荣人民初字第15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1400元,由被执行人王健政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学科审判员 毕国芬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士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