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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3执2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吴某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2937号申请执行人吴某,男,1983年8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屈某,男,198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131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经开始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1312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琳审判员 单立勋审判员 王小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宏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