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刑终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孙某、吕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某,吕某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刑终1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男,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通许县。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2017年3月23日经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决定,同年3月24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相国寺分局逮捕。辩护人胡文斌,河南祥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自诉人吕某,女,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尉氏县,住开封市。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自诉人吕某控诉原审被告人孙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2017)豫0204刑初3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孙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与原审自诉人吕某达成和解,吕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吕某要求撤回自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吕某撤回自诉;二、撤销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豫0204刑初36号刑事判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凯审判员 李玉龙审判员 孙志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