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6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何甫长与章爱和、叶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甫长,章爱和,叶丽芳,荷泽市盼达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2民初6482号原告:何甫长,男,195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懿,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爱和,男,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叶丽芳,女,195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荷泽市盼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定陶工业园(糖醇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1700200006217。原告何甫长与被告章爱和、叶丽芳、荷泽市盼达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盼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甫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爱和、叶丽芳、盼达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甫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章爱和、叶丽芳共同归还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暂计算至2017年6月15日止为810000元,要求实际支付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盼达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12月15日,被告章爱和向原告借款15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息1.5%,约定还款时间为2016年12月30日,被告盼达公司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盖章确认。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本息。被告章爱和、叶丽芳、盼达公司均未作答辩和举证。原告何甫长对所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借条1份、银行账户明细单1份、户籍证明2份,用以证明被告章爱和、叶丽芳系夫妻关系、被告章爱和向原告借款1500000元并由被告盼达公司担保的事实。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本院在送达起诉状副本以及本院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和开庭传票时已依法送达给被告章爱和、叶丽芳、盼达公司,被告章爱和、叶丽芳、盼达公司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又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已自动放弃了抗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具有证据的证明效力,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认定。据此,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为:根据被告章爱和向原告何甫长出具的借条,原告何甫长和被告章爱和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双方的借贷关系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确认其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在借款时明确约定归还借款的期限,被告章爱和在借款到期后借款本金至今未还,显属违约。借条中明确约定借款利息,被告章爱和应按约支付利息。被告章爱和、叶丽芳系夫妻关系,该借款系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所借,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夫妻双方共同清偿,即由两被告共同清偿。被告盼达公司在借条上盖章担保,原、被告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故应认定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盼达公司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在被告章爱和不履行债务时未履行债务,亦构成违约。当事人违约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等违约责任。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章爱和、叶丽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何甫长借款本金15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从2014年12月15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荷泽市盼达化工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80元,减半收取12640元,由被告章爱和、叶丽芳负担,由荷泽市盼达化工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528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金海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惠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