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执1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胡一凡与胡昕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一凡,胡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1245号申请执行人:胡一凡被执行人:胡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2016)皖0181民初334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相应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胡昕银行账户存款100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家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昌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