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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执1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胡一凡与胡昕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一凡,胡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1245号申请执行人:胡一凡被执行人:胡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2016)皖0181民初334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相应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胡昕银行账户存款100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家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昌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