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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民初2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苏金德与黄仙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金德,黄仙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4民初2391号原告:苏金德,男,195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经商,住安溪县。被告:黄仙降,男,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原告苏金德与被告黄仙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金德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苏金德负担。审 判 长  黄田中代理审判员  王志杰人民陪审员  刘全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志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