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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29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覃文平与谢朝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文平,谢朝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29民初487号原告:覃文平,男,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重庆市城口县。被告:谢朝书,男,196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重庆市城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文平与被告谢朝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文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覃文平负担。审 判 员 李玉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 雷书 记 员 雷 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