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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执1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浙江鑫明祥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浙江鑫明祥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明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何国兴,陈月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13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4599704-1)。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金柯桥大道***号。代表人:陈军,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浙江鑫明祥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236365-3)。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新未庄。法定代表人:何国兴,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明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130996-4)。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新未庄。被执行人:何国兴,男,196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陈月丽,女,196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鑫明祥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明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何国兴、陈月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3民初37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倪华华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以被执行人浙江鑫明祥实业有限公司被本院裁定破产重整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3民初371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钱水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