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辖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张雪英与蒋建良、蒋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雪英,蒋建良,蒋刘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辖62号原告:张雪英,女,1971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卞为军,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一凡,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蒋建良,男,1966年7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蒋刘杰,男,1990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原告张雪英与被告蒋建良、蒋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张雪英诉称,被告一、被告二于2015年5月14日共同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据》,内容主要是蒋建良、蒋刘杰向张雪英借到人民币65万元,月利率2%,借款期限为2015年5月14日至2015年5月22日,并对逾期滞纳金如何计算以及所涉款项发现纠纷,诉讼费、律师费等全部由借款人承担等作了说明。同日,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借款65万元。现被告仅向原告偿还了借款本金15万元,利息支付至2016年7月30日。原告虽多次催讨,但均未果。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相应利息、支付律师代理费17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常熟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雪英系该院退休公务员张月明之胞妹,为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理,不能行使管辖权。本院认为,常熟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1民初5382号《关于原告张雪英诉被告蒋建良、蒋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请示》,以该案原告张雪英系常熟法院退休公务员张月明之胞妹为由,报请我院指定法院审理。鉴于该情况,为有利于案件公正审理,防止当事人合理怀疑,该案不宜由常熟法院继续审理,故同意该院的请示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赵荣祖审判员 钱一军审判员 陈 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