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1行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马志全与南宫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志全,南宫市人民政府,邴汉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531行初31号原告马志全,男,196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南宫市,现住南宫市,被告南宫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东进大街8号。法定代表人郑传记,男,该市市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5810002229574。委托代理人刘国庆,男,南宫市国土资源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李茂林,男,南宫市便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邴汉强,男,196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志全诉被告南宫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邴汉强要求撤销不动产证书纠纷一案中,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以起诉有误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志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志全承担。审 判 长 周金虎代理审判员 张新华人民陪审员 刘志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丽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