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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3民初1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3-26

案件名称

刘虎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103民初1995号原告:刘虎,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磊,慧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旭东,慧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中山西路1号首府广场。法定代表人:程庆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行长。原告刘虎与被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刘虎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定范围内自行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虎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虎负担。审判员刘振中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韩艳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