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0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北京盛和诚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北京方久通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盛和诚信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京方久通燃气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0255号原告:北京盛和诚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北甸村和平构件厂院内。法定代表人司光明,总经理。被告:北京方久通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农林路1号。法定代表人罗方。原告北京盛和诚信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方久通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北京盛和诚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盛和诚信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方久通燃气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马晓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晋 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