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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民辖终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利娟、浙江大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利娟,浙江大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民辖终1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利娟,女,197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大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游工业园区金星大道82号。法定代表人:俞全军,董事长。上诉人浙江大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王利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2017)浙0825民初1746号管辖权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交货地为上诉人处,该处为合同的实际履行地,本案应由实际履行地的法院管辖。此外,由于被上诉人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如采取鉴定措施,由上诉人处的法院管辖更能节约诉讼成本,也便于案件审理。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第三条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为被上诉人所在地的龙游县。故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的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任庆原审 判 员 舒伟霞审 判 员 骆忠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范志毅书 记 员 任妍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