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4民初5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青岛紫金冠安全防护玻璃有限公司与陈爱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紫金冠安全防护玻璃有限公司,陈爱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5857号原告青岛紫金冠安全防护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前金社区889号。法定代表人吴玉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尹富江,山东韬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爱兰,女,1964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委托代理人李新革,青岛城阳馨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紫金冠安全防护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爱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紫金冠安全防护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爱兰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爱兰的起诉,被告陈爱兰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原告青岛紫金冠安全防护玻璃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紫金冠安全防护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准许被告陈爱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青岛紫金冠安全防护玻璃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陈爱兰负担。审判长 秦忠基审判员 顾 伟审判员 徐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