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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行终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姚正峰、绍兴市上虞区沥海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正峰,绍兴市上虞区沥海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6行终252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姚正峰,男,198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上诉人(一审被起诉人):绍兴市上虞区沥海镇人民政府。上诉人姚正峰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7)浙0604行初11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上诉人是上虞区沥海镇华平村华阳13组村民,依据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上诉人所在的华阳13组在没有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推选的情况下产生了村民小组长,侵犯了上诉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据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第七条、第四十条的规定,2017年4月6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邮寄反映,要求对2017年华平村村民委员会选举中,没有依法召开村民小组的情况下产生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的违法行为依法调查核实,并指导改正。上诉人反映属于履职申请。而2017年4月6日被上诉人收到信后至今没履行职责。上诉人依法起诉被上诉人不履行法定职责,并要求其履职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改裁。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姚正峰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确认被上诉人绍兴市上虞区沥海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指导、调查处理职责行为违法。该请求事项系履职之诉,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裁定不予立案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7)浙0604行初115号行政裁定;二、本案指令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方 艳审判员 刘红波审判员 葛继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缪洪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