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6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成都市中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叶成刚相邻同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中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叶成刚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6399号原告:成都市中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张威委托诉讼代表人:蒋世民,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成刚,男,汉族,1963年7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临邛镇。原告与被告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成都市中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茂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