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5民初1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诸暨市北方化工有限公司与杭州嘉惠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北方化工有限公司,杭州嘉惠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1242号原告:诸暨市北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暨阳市暨阳街道江龙村。法定代表人:费跃。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余布成,系原告员工。被告:杭州嘉惠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万达商业中心4幢1单元1316室。法定代表人:汪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飞、卢广辉,浙江中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北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嘉惠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暨市北方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嘉惠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诸暨市北方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嘉惠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暨市北方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嘉惠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诸暨市北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崔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杨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