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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4民初2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凌洪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洪兵,XX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4民初2172号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永礼,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伦清,男,生于1962年10月4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被告:凌洪兵,男,生于1972年8月31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被告:XX华,女,生于1975年2月17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系被告凌洪兵之妻。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凌洪兵、XX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2017年7月26,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德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蹇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