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民初3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红燕与潘卫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燕,潘卫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3876号原告:陈红燕,女,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临安市。被告:潘卫新,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柯桥区。原告陈红燕与被告潘卫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红燕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红燕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占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