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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民初3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红燕与潘卫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燕,潘卫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3876号原告:陈红燕,女,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临安市。被告:潘卫新,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柯桥区。原告陈红燕与被告潘卫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红燕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红燕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占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