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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6行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2

案件名称

任海冬与内蒙古开鲁县林业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海冬,内蒙古开鲁县林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0526行初37号原告任海冬,男,汉族,1979年9月17日出生,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被告内蒙古开鲁县林业局。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辽河大街。法定代表人王金忠,职务局长。原告任海冬诉被告内蒙古开鲁县林业局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海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海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任海冬负担。审 判 长  陈仪花审 判 员  白心洁人民陪审员  边 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