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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民初13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1376张成敏与顾春丰、朱赛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敏,顾春丰,朱赛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1376号之一原告:张成敏,男,1980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苏州新区。被告:顾春丰,男,1982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告:朱赛华,男,1983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启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成敏诉被告顾春丰、朱赛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成敏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成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成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成敏负担。审 判 长  施恩银代理审判员  张媛媛人民陪审员  黄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