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民初13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1376张成敏与顾春丰、朱赛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敏,顾春丰,朱赛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1376号之一原告:张成敏,男,1980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苏州新区。被告:顾春丰,男,1982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告:朱赛华,男,1983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启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成敏诉被告顾春丰、朱赛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成敏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成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成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成敏负担。审 判 长 施恩银代理审判员 张媛媛人民陪审员 黄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