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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02财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南环支行、王如旺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南环支行,王如旺,郭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2财保22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南环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806613332C,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清池南大道55号。负责人冯福启,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曹凤兰,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王如旺被申请人郭蒙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的大众牌冀J×××××号轿车一辆,扣押期限为二年。案件受理费107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需要续行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审 判 长  张 静人民陪审员  孙雅新人民陪审员  王连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文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