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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3民初1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刘爱菊与被告天水市麦积区社棠镇人民政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菊,天水市麦积区社棠镇人民政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3民初1527号原告:刘爱菊,女。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晓兰,甘肃康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水市麦积区社棠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社棠东路35号。法定代表人:成正强,该镇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爱菊与被告天水市麦积区社棠镇人民政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爱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原告刘爱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爱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5元,由原告刘爱菊负担。审判员  温朝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