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3民初1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刘爱菊与被告天水市麦积区社棠镇人民政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菊,天水市麦积区社棠镇人民政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3民初1527号原告:刘爱菊,女。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晓兰,甘肃康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水市麦积区社棠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社棠东路35号。法定代表人:成正强,该镇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爱菊与被告天水市麦积区社棠镇人民政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爱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原告刘爱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爱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5元,由原告刘爱菊负担。审判员 温朝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