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执9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孙庆安、董栋梁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庆安,董栋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92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孙庆安,男,汉族,住江苏省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蕾,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董栋梁,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申请执行人孙庆安与被执行人董栋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2月26日审结,该案(2016)鲁0213民初2998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是本案本金人民币446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执行费人民币50元由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董栋梁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485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13民初299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海翔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段一沛 搜索“”